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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范文精选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范文第1篇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今年已进入春季,汛期也即将来临,因暴雨而诱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将会给全镇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无法估量损失,按照县国土资源局要求现结合全镇实际编制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一、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我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2005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的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以致没有任何地质灾害的发生。

一是加强了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对有可能发生滑坡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派人进行了严密监测,建立了预警系统,落实了防范措施。

二是排查隐患,制定了严密的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全镇*个村按照逐村、逐社、逐山、逐户进行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是加大监督,安排资金,提高了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我们对有可能发生滑坡的**村经常监督检查,并且镇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了年度计划和预算,保证了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的调查和治理,并扎实细致地做好了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

二、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一是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的领导,因为地质灾害突发性强,造成人民伤亡之多,财产损失也大,我镇为努力减轻自然地质灾害的发生,防止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镇人民政府成立了坚强有力的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地质灾害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概述

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发生的次数明显增多,各种灾害类型明显增加,分布面积不断扩大,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占各种自然灾害总损失很大的一部分,每年造成人员伤亡数以千计。地质灾害给我国许多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地质灾害点(段)防治措施

2.1避让措施.

对已发生的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点(段),建议采取避让措施。

2.2生物工程措施。

生物措施是利用农业或者林业的技术,对沟域内泥石流的产生提供大量固体物质的陡坡耕地、荒坡、荒地进行相应的改造,以控制泥石流的面蚀作用和水土流失强度,减少泥石流的固体物质的来源,同时能也起到调节或削减地表径流,阻滞在沟道中形成大的洪峰,从而抑制泥石流的产生和发展。

2.3工程措施

2.3.1滑坡地质灾害工程防治措施。

对滑坡地质灾害工程主要措施为:a.排水治理工程排除滑坡体以外的地表水,防止滑体充水、饱水,以拦截和旁引为原则,具体做法是在滑坡体坡顶处设置一条环形截水沟,拦截旁引地表径流,不使地表水流入滑坡范围之内。另外,采用浆砌石修建路基排水沟,防止滑坡体充水,降低滑坡驱动力。b.抗滑锚固工程根据滑坡的规模、成因、形态、深度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设置支挡构筑物,在滑坡体前缘(路基)设计施工抗滑桩,垂直滑坡轴方向布置,增大抗滑力,阻止其滑动,以保证路基稳固和交通安全。采用坡脚修建挡土墙、坡面恢复植被等综合治理措施。

2.3.2崩塌地质灾害工程防治措施。

危岩体进行彻底根治消除,并修建挡石墙或护坡,以防止斜坡岩体剥落。对规模不大的崩塌点、段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削坡、清除危岩体或修筑拦石栅栏、挡墙及柔性防护等工程。

2.3.3泥石流地质灾害工程防治措施。

针对被保护目标性质和重要性,采取合理的工程措施对泥石流进行抑止、疏导等措施,以求达到最佳治理效果和节省投资。对于防治泥石流,常采取多种措施相结合,比用单一措施更为有效。a.拦截排导工程流通区、堆积区修筑排导槽、导流堤、拦截坝,拦截泥石流进入村屯,排导泥石流进行下泄。修建长挡墙修建跌水缓冲坝,在泥石流沟口修建排导槽,有效拦截疏导泥石流。b.固坡工程在泥石流沟域松散固体物质分布区,修建梯级谷坊工程,调节沟道纵比降以削减泥石流流量,以面蚀为主的荒坡等分散物源,采用农林措施固坡。

2.4监测预警措施。

监测预警措施是对稳定性差、危险性大的灾害点及潜在灾害点布置监测工作。对目前危险性特别突出的泥石流等进行预警工程。特别是汛期要根据降雨情况和监测结果做出适时预警预报及撤离工作。

3群测群防网络建设与运行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三级监测网络。一级监测为市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市长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主持日常工作;二级监测网为乡镇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乡(镇)长负责;三级监测网为村级监测网,由村长直接负责该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指派专人进行灾害点的监测工作。

3.1监测网的重要职责。

市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一级网):a.负责市境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预警;b.建立市级群测群防监测站,进行多种手段的综合监测:进行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抢险救灾;c.负责该市的监测系统、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以及群测群防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的信息管理,成为群专结合组成的监测预警系统的纽带。乡镇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二级网):a.负责该乡镇地域内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b.其监测手段是定人、定点、定时进行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c.协助上级监测机构做好本地区内重点地质灾害体监测预警;d.领导辖区内各村的群测群防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的短期临灾前兆宣传和自救工作。村组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三级网):a.负责该村组地域内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b.其监测手段是定人、定点、定时进行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c.地质灾害预警的自救指导。

3.2监测点选定原则。

a.危险性大、稳定性差、成灾概率高、灾情严重的;b.对集镇、村庄、工矿及重要居民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c.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d.威胁公路、铁路、航道等重要生命线工程的;e.威胁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的。

3.3监测点的建设。

a.监测范围确定: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不稳定斜坡本身的变形迹象进行监测外,还应把灾害点威胁的对象和可能成灾的范围,纳入监测范围。b.地质灾害监测方式:对地质灾害点,建立以简易监测为主,结合宏观地面变形观察。以定期巡视和汛期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巡视一般为半月或每月进行一次,汛期强化监测根据降雨强度,每天或24小时值班监测。

3.4监测网点的管理与运行。

a.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被监测的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和有关单位为监测责任人,在他们的领导下,成立监测小组,监测小组由受危害、威胁的居民点或有关单位的群测人员组成。b.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市、乡、镇、村应逐级签订责任书。c.宣传与培训。采取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甚至村级领导进行调查与培训,一方面了解各乡镇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及危害,另一方面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与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另外在现场调查时,对危险性较大的灾害点周围的群众进行监测和应急处理措施等知识的宣传,教会监测责任人,监测小组成员和群众,如何监测、如何判断灾害可能发生的各种迹象和灾情速报及有关应急防灾救灾的方法。d.监测信息反馈与处理:市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监测资料与信息反馈的收集汇总,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将上报的资料与信息录入省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同时对下一步监测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5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理

经监测有重大险情发生时,市乡镇村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应立即报告给省、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届时将派出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工作。

4结论

地质灾害的防治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生命财产的损失,所以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环境公报[J].2005.

[2]柳源.中国地质灾害(以崩、滑、流为主)危险性分析与区划[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3(1).

[3]李媛,孟晖,董颖等.中国地质灾害类型及其特征[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4,15(2).

[4]殷跃平,柳源.中国地质灾害防治研究一对国际减灾十年活动(l990—2000)的思索[J].工程地质学报,2000,增刊.

[5]罗元华,张梁,张业成.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方法[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8.

地质灾害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范文第4篇

一、*年地质灾害概况

*年,我乡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处,涉及5个村,涉及人口160户627人,危及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案外时有零星滑坡。

二、*年防治方案落实情况和*年灾害

*年汛期来临前,乡政府下发了《防治方案》,并与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村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建立了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落实措施,并对各村进行了巡查、督促、检查。全乡地质灾害隐患点7处都建立了群防点,落实监测责任人,疏散责任人共14人,下发了防灾避险明白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动员了4户受威胁群众撤离险区,重建家园。

去年,我乡地质灾害工作存在的不足是受威胁农户搬迁工作缓慢,政府无资金援助。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我乡灾害以中型滑坡为主,*年隐患点7处,辖5个村,危及民房160户,农田210亩。

1、大神山坎下崩塌(青山村5社)1户;

2、吴家沟崩塌(互助村3社)4户;

3、望牛石坎下滑坡(互助村4社)2户;

4、南阳碥滑坡(天鹅村1社)138户;

5、堰塘湾滑坡(灯塔村3社)9户;

6、薛家沟滑坡(灯塔村5社)16户;

7、丁家坝滑坡(凉丰村6、7、8社)农作物。

灾害发生时间:5?D10月汛期。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为主,可能造成房屋被毁、农田变形、耕地受损、水渠冲断等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点村、社组织抢险小分队排查险情,做好了一切防治工作。

三、*年防治方案

我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本着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地质灾害易发区村、社、农户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

防治地质灾害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乡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提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宣传的高度来抓,成立了以副乡长肖中印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乡党政办公室,电话。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村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各村主任要重视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2、加大宣传,群测群防

各村要广泛宣传和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利用广播、电视和各种会议宣传地质灾害发生时间,诱发因素等,增强村、社干部和农户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位于灾害点的村和农户,要建立日常观测制度,搞好登记,将明白卡发到社、农户。对可能发生灾害危险点的村社,必须落实专人观测,做好预报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躲避措施,对疏散路线、时间、疏散安置地、预警方式进行周密安排,确保灾情发生时不造成人员伤亡,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按照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各村社要加大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观测、监测、预防、预报知识和避让措施。按照“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把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村及村民。

地质灾害范文第5篇

(三)“*”面临的防灾形势

(七)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本规划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规划》以*年为基准年,以“*”期间为规划期。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外的31个省(区、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部署,本规划不再涉及。本次规划充分考虑了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避免了重复规划建设问题。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

我国地质和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条件时空差异大,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1995年至*年,平均每年因突发性地质灾害死亡和失踪1108人、直接经济损失59亿元,最高年份的1998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0亿元。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全国除上海外各省(区、市)均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其中,云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山西和福建等省(区、市)最为严重。

地面塌陷灾害地面塌陷主要包括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灾害分布在24个省(区、市)的300多个县(市),塌陷坑总数达4.5万多个,中南、西南地区最多,约占总数的70%。全国有20个省(区、市)发现采空塌陷。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等省最为严重。

地裂缝灾害全国有24个省(区、市)发现地裂缝1200多处,地裂缝在河北、陕西、山西、江苏等省最为发育。

地面沉降灾害主要发生在我国中东部的平原和盆地内,上海、天津、西安、太原等50多个城市存在地面沉降。

(二)“十五”防治工作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加强,防灾减灾取得一定成效,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总数为4278人,比“九五”期间的6621人同比下降了35.35%;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2亿元,比“九五”期间的318亿元同比下降了33.33%。这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999年至*年,国土资源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完成了7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基本查清了这些地区的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为防灾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是地质灾害监测网初步建立。三峡库区滑坡崩塌专业监测网和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地面沉降专业监测网已基本建成并运行。在典型地区开展了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示范工作。在调查基础上,700多个县(市)建立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群测群防监测点达到6万多个。

三是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全面展开。从2003年起,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合作开展了部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和部分市、县也开展了这项工作。

四是应急预案体系得到初步健全和完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于*年5月14日由国务院,各省(区、市)和大部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均实施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省、市、县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

五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颁布了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尽管“十五”期间的防灾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仍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减灾防灾的需求,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全面系统的基础调查资料,尤其缺少高精度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调查数据得不到及时更新。二是地质灾害监测体系没有形成,灾害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应急反应能力较差。三是许多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亟待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四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经济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技术水平偏低。五是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知识有待普及,意识有待提高。

(三)“*”面临的防灾形势

“*”期间防灾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我国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山地丘陵占国土面积的65%,具有极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物质条件;另外,据气象、地震部门预测,本世纪前期,气候变化和地震均趋于活跃期,台风等极端气候事件增多,地震活动频繁,强降雨过程和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将加剧。在这种自然条件下,地质灾害必将呈长期高发态势。

二是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呈不断上升趋势。中、西部地区地质环境脆弱,“*”期间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引发大量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东部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都市圈逐渐形成,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将导致大面积的地面沉降灾害。全国各地采矿积淀的环境问题,形成了许多地质灾害隐患,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在矿区和矿业城市普遍存在。

三是我国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影响着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

总之,规划期内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处于高发期,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广大农村、城镇和重大工程仍将遭受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繁重。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防治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有力保障。

(二)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培训等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合理避让,重点治理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分散的居民点,特别是生态环境恶化的贫困山区丘陵区居民点实行搬迁,实现避灾、脱贫和改善生态环境三结合;对威胁人员众多、潜在经济损失很大的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3.明确责任,群测群防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积极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4.完善法规,依靠科技

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加强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效率、能力和水平。

(三)目标

完成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调查,开展平原区地质灾害调查,掌握我国地质灾害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县(市)建立相对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初步建立专业监测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推进到市、县;分散的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居民逐步得到搬迁,人口密集区、大中城市、风景名胜区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步得到治理。初步建立起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基础调查、群专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适时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使目前查明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数减少30%。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

依据地形地貌、岩土体类型及性质、地质构造以及地下水特征与开采状况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人为活动因素,把全国分成崩塌滑坡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泥石流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面塌陷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面沉降和地裂缝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

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川东渝南鄂西湘西山地、青藏高原东缘、云贵高原、秦巴山地、黄土高原、汾渭盆地周缘、东南丘陵山地、天山、燕山等地区。

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松辽平原。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依据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考虑社会经济重要性因素,把规划期内地质灾害易发、人口密集、经济相对发达、有重要基础设施或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划区,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共有16个。

1.长江三峡库区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中南部的长江三峡地区,区内以中山地貌为主,坡陡谷深,年平均降雨量1200~1800毫米,地质灾害呈点多、面广、危害大的特点。此外,受多种人为不合理工程活动的影响,地质灾害又具有带状和相对集中于城镇等人口密集区的分布特点。长江三峡库区是滑坡高易发区。

该区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库岸稳定和城镇安全的地质灾害点有2100余处,重庆市的丰都、万州、云阳、奉节、巫山和湖北省的巴东、秭归等县(市、区)以及区内的210国道、212国道、319国道、318国道等主要交通干线的安全受到地质灾害的威胁。

该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部署。

2.川滇南北构造带泥石流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和云南省北部,是全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集中开发区,范围包括大渡河中下游,岷江流域、安宁河流域,雅砻江下游及黑水河上游,东川和小江流域。该区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十分陡峭,松散碎屑物质极其丰富,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降雨量大,具备泥石流活动最为有利的地形和物质条件,泥石流、滑坡活动均较强烈,是泥石流、滑坡、崩塌高易发区。

区内防治重点是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区、城镇、交通干线两侧的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

3.鄂西湘西中低山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湖北省和湖南省的西部。该区地貌形态多样,以中低山为主,地质条件复杂,降雨丰沛,是滑坡、崩塌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交通干线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的滑坡、崩塌灾害。

4.湘中南岩溶丘陵盆地地面塌陷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湖南省张家界、新化、冷水江、涟源、娄底、湘潭、常宁、郴州、临武等县(市),是全国重要的旅游区和矿业基地。该区地处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过渡地带,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变化梯度大,是地面塌陷和滑坡高、中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旅游区和矿业城市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灾害。

5.云贵高原滑坡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四川省东部,重庆市东北和东南地区,云南省东部,贵州省东北部。

该区地貌主要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三种基本类型,在高原山地和丘陵地带,山高、谷深、坡陡,易产生滑坡、崩塌;在盆地区,由于碳酸盐岩广布,岩溶的强烈发育,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是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城市和矿山地区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灾害。

6.滇西横断山高山峡谷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云南省西部。该区地貌以高山、中山为主,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等奔腾于群山之中,地形切割强烈,活动断裂密集,降雨充沛,是泥石流、滑坡高易发区。泥石流、滑坡主要分布于怒江、澜沧江、金沙江河谷及其支流沿岸,威胁两岸基础设施、居民点的安全。

该区防治重点是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区、居民点、交通干线两侧的泥石流、滑坡灾害。

7.桂北桂西岩溶山地丘陵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包括桂林市、百色市、河池市等地区。该区主要是峰林平原、丘陵盆地,地形切割较强,降水量丰富,是崩塌和地面塌陷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能源基地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区的崩塌、滑坡、地面沉降灾害。

8.浙闽赣丘陵山地群发性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华东地区,包括浙江、福建和江西等省丘陵地区。该区以构造侵蚀中低山为主,山高坡陡,地形地貌复杂。受台风影响明显,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800~2200毫米之间。是滑坡高、中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浙闽赣丘陵地区的群发性滑坡、崩塌灾害。

9.陕北晋西黄土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陕西省和山西省北部,是国家重要能源基地。该区在地貌上为黄土丘陵区,属黄土高原的一部分。黄土盖层厚,沟谷切割深,是滑坡、崩塌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居民区和矿区的黄土滑坡、崩塌灾害。

10.黄土高原西南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中西部,范围主要包括陕西省宝鸡、咸阳、西安、铜川和甘肃省的兰州、天水等地区。

该区为黄土高原西南缘,以垄、岗、梁、峁地貌类型为主,新构造运动活跃,黄土节理发育、是黄土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重要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和居民居住区的黄土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以及西安等城市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

11.陇南陕南秦巴山地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中西部,范围包括陕西省南部和甘肃省南部。该区山高谷深,地形起伏大,山体岩石破碎,斜坡稳定性差,是泥石流、滑坡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泥石流和滑坡。

12.新疆伊犁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包括伊宁市和伊宁、霍城、特克斯、巩留、尼勒克等县,以及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该区70%以上为山地,地形起伏不平,是滑坡、泥石流中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公路和转场牧道两侧以及农牧民居住区的滑坡、泥石流灾害。

13.珠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广东省,范围包括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江门、惠州等市区和四会、高要等县(市)。该区地势低洼,地表是淤泥类软土和砂性土,深部普遍分布承压含水层。是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高、中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河口三角洲地面沉降和深圳等地的地面塌陷灾害。

14.长江三角洲地面沉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长江三角洲,范围包括上海、苏锡常、杭嘉湖等地区。该区地表主要为细、粉砂及淤泥质粘土、砂质粘土等,承压含水层分布广泛,是地面沉降高易发区。目前,苏锡常、杭嘉湖及上海市累积沉降超过200毫米的面积近1万平方公里,并在区域上有连成一片的趋势。严重威胁该区国家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

该区防治重点是上海、苏锡常、杭嘉湖地区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

15.华北平原地面沉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华北地区,范围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沧州市及山东省德州市等城市和农业区。该区地势平坦,发育巨厚的粘性土和砂性土,是地面沉降高易发区。

该区防治重点是北京、天津和沧州等地区的地面沉降与地裂缝灾害。

16.东北中俄界河河岸崩塌重点防治区

该区位于我国东北部边界,范围包括中俄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界河段,我国一侧总长2379千米。该区有98处总长454千米的江段塌岸灾害严重。

该区防治重点是黑龙江、乌苏里江河岸崩塌灾害。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在全国1∶50万地质环境调查(以地质灾害为主)和“十五”期间完成的700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期间全面完成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开展平原区地质灾害调查,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和重要城市的地质灾害大、中比例尺调查评价与风险区划工作。

1.全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

全国山区丘陵区县(市)共计1583个。截止到*年,中央财政已安排7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剩余883个县(市)的地质灾害普查工作。2006年普查430个县(市),2007年普查300个县(市),2008年普查153个县(市)。

2.开展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5万—1∶10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

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开展1∶5万—1∶10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进行风险区划,为区域经济发展和重大工程布局提供服务。2008年完成25万平方公里,2009年完成25万平方公里,2010年完成20万平方公里。

3.开展平原区1∶5万—1∶25万地质灾害调查

在平原区,针对地面沉降、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开展1∶5万—1∶25万地质灾害调查。2008年底前,完成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内陆盆地等地区16.1万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调查;2010年底前,完成松嫩平原、辽河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区13.9万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调查。

4.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重要城市1∶1万—1∶5万地质灾害调查

交通、铁路、水利、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或委托开展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区的地质灾害调查。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择部分人口密集的城市(>100万人口)和重点矿业城市,开展1∶1万—1∶5万城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风险评价,建立数据库,为城市规划布局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提出建议。2006~2008年,开展26个人口密集城市(>100万人口)和4个重点矿业城市的调查;2009~2010年,开展20个人口密集城市(>100万人口)和3个重点矿业城市的调查。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初步建立全国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信息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保障体系。

1.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监测网络建设

(1)山区丘陵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站建设

山区丘陵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由当地群众监测,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2010年底前,山区丘陵区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国土资源部门组建地质灾害监测站,具体负责指导、培训当地群众监测人员;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收集、汇总和上报监测信息。

(2)平原区缓变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建设

平原区主要实施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专业监测工作。灾害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内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灾害影响范围跨越省级以下行政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商灾害影响区人民政府一起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灾害影响范围跨越省(区、市)的,由国土资源部商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2010年底前,对目前查出的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和其它地区总面积约为6.4万平方公里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分布区,全部建立专业监测网。

(3)国家重大工程区专项监测网建设

三峡库区、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专项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

2.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

在完善中国地质灾害信息网与各省级地质灾害信息网及部分地(市)地质灾害信息网的同时,建成集地质灾害监测、气象监测等为一体的全国地质灾害气象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地质灾害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和存储;实现全国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控,及时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防灾减灾提供基础信息。

3.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以地质灾害监测网和信息系统为支撑,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逐步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到201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部级、省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2010年底前完成222个山区丘陵区市(州)和1583个山区丘陵区县(市)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其中,2008年建立148个市(州)系统和317个县(市)系统,2009年建立74个市(州)系统和528个县(市)系统,2010年建立738个县(市)系统。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村组配置简易预警设备。

4.建立应急响应保障体系

根据《“*”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立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2008年建成国家、地质灾害严重省(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专业队伍,2010年底前将此项工作延伸到部分地(市)。

(三)搬迁(避让)和治理工程

在重点防治区内,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分散居民点,实行搬迁避让;有重点地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实施应急处置工程。

1.搬迁避让工程

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全国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对有明显迹象、直接威胁分散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有计划的搬迁避让。优先安排威胁人口较多,且工程治理投资大于搬迁避让投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区内的居民搬迁避让。

2.治理工程

对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且治理费用又远小于预期损失值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依据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治理工程。治理的重点地区是人口密集区、大中城市、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原则上完成严重威胁国家重大基础建设设施和公益性机构所在地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遵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和灾害所在地区政府的职责实行专项治理。

3.应急处置工程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规定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为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布置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作阶段以年为单位,其具体任务随突发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危害程度等而发生变化。

4.工程建设与运行中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铁路、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实施的各项建设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工作

通过现有的国家科技计划等渠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支撑。建立以3S技术、自动监测技术和数据远程传输为一体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报技术平台,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体系,开发针对我国地质灾害发育特点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法和技术装备,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预报、治理工作水平。

1.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预报关键技术研究

分区分灾种研究重大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理,建立基于自然、人为和复合因素作用下的地质灾害早期识别、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判据;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与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研究;针对不同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理,开发监测、预报仪器和设备;显著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准确率。

2.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关键技术研究

针对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快速处置急需,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地质灾害快速调查评估和处置的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建立综合风险评估系统,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水平,为应急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3.地质灾害防治的标准体系研究

地质灾害防治标准体系建设专项是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应急救灾和灾害治理的标准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滑坡泥石流治理试验研究

各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点,开展治理方法研究,探索最有效、最经济的治理方法。

五、资金渠道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应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由责任单位承担。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部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中央财政出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地方财政出资。

(三)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治理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投入,中央财政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给予一定的补助;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地质灾害防治科研工作具有示范性作用,资金可以通过申请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同时鼓励地方政府、企业等其它资金渠道投入。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分级、分部门领导目标责任制,推进社会化减灾体系建设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者负责。

(二)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

进一步完善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实现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规范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建设工程施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防止不当施工行为引发地质灾害。

(三)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

各省(区、市)、各市(地、州)、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据全国的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评价、勘查、治理等工作,应当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依据。

(四)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防治经费投入良性机制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企业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者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探索地质灾害保险制度。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治理工程项目,如开发性治理,地质灾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融资渠道,出台优惠和鼓励性政策,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

(五)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增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高地质灾害的综合勘察、评价和评估、监测预报水平,提升灾害信息采集与快速处理能力和抗灾应急能力。

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切实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政府、部门、单位和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使地质灾害防治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省(区、市)、各市(地、州)、各县(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应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培训和演习,作为加强群测群防预警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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