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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范文精选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范文第1篇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今年已进入春季,汛期也即将来临,因暴雨而诱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将会给全镇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无法估量损失,按照县国土资源局要求现结合全镇实际编制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一、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我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2005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的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以致没有任何地质灾害的发生。

一是加强了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对有可能发生滑坡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派人进行了严密监测,建立了预警系统,落实了防范措施。

二是排查隐患,制定了严密的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全镇*个村按照逐村、逐社、逐山、逐户进行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是加大监督,安排资金,提高了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我们对有可能发生滑坡的**村经常监督检查,并且镇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了年度计划和预算,保证了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的调查和治理,并扎实细致地做好了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

二、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一是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的领导,因为地质灾害突发性强,造成人民伤亡之多,财产损失也大,我镇为努力减轻自然地质灾害的发生,防止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镇人民政府成立了坚强有力的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地质灾害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范文第3篇

一、*年地质灾害概况

*年,我乡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处,涉及5个村,涉及人口160户627人,危及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案外时有零星滑坡。

二、*年防治方案落实情况和*年灾害

*年汛期来临前,乡政府下发了《防治方案》,并与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村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建立了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落实措施,并对各村进行了巡查、督促、检查。全乡地质灾害隐患点7处都建立了群防点,落实监测责任人,疏散责任人共14人,下发了防灾避险明白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动员了4户受威胁群众撤离险区,重建家园。

去年,我乡地质灾害工作存在的不足是受威胁农户搬迁工作缓慢,政府无资金援助。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我乡灾害以中型滑坡为主,*年隐患点7处,辖5个村,危及民房160户,农田210亩。

1、大神山坎下崩塌(青山村5社)1户;

2、吴家沟崩塌(互助村3社)4户;

3、望牛石坎下滑坡(互助村4社)2户;

4、南阳碥滑坡(天鹅村1社)138户;

5、堰塘湾滑坡(灯塔村3社)9户;

6、薛家沟滑坡(灯塔村5社)16户;

7、丁家坝滑坡(凉丰村6、7、8社)农作物。

灾害发生时间:5?D10月汛期。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为主,可能造成房屋被毁、农田变形、耕地受损、水渠冲断等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点村、社组织抢险小分队排查险情,做好了一切防治工作。

三、*年防治方案

我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本着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地质灾害易发区村、社、农户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

防治地质灾害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乡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提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宣传的高度来抓,成立了以副乡长肖中印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乡党政办公室,电话。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村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各村主任要重视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2、加大宣传,群测群防

各村要广泛宣传和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利用广播、电视和各种会议宣传地质灾害发生时间,诱发因素等,增强村、社干部和农户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位于灾害点的村和农户,要建立日常观测制度,搞好登记,将明白卡发到社、农户。对可能发生灾害危险点的村社,必须落实专人观测,做好预报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躲避措施,对疏散路线、时间、疏散安置地、预警方式进行周密安排,确保灾情发生时不造成人员伤亡,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按照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各村社要加大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观测、监测、预防、预报知识和避让措施。按照“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把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村及村民。

地质灾害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概述

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发生的次数明显增多,各种灾害类型明显增加,分布面积不断扩大,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占各种自然灾害总损失很大的一部分,每年造成人员伤亡数以千计。地质灾害给我国许多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地质灾害点(段)防治措施

2.1避让措施.

对已发生的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点(段),建议采取避让措施。

2.2生物工程措施。

生物措施是利用农业或者林业的技术,对沟域内泥石流的产生提供大量固体物质的陡坡耕地、荒坡、荒地进行相应的改造,以控制泥石流的面蚀作用和水土流失强度,减少泥石流的固体物质的来源,同时能也起到调节或削减地表径流,阻滞在沟道中形成大的洪峰,从而抑制泥石流的产生和发展。

2.3工程措施

2.3.1滑坡地质灾害工程防治措施。

对滑坡地质灾害工程主要措施为:a.排水治理工程排除滑坡体以外的地表水,防止滑体充水、饱水,以拦截和旁引为原则,具体做法是在滑坡体坡顶处设置一条环形截水沟,拦截旁引地表径流,不使地表水流入滑坡范围之内。另外,采用浆砌石修建路基排水沟,防止滑坡体充水,降低滑坡驱动力。b.抗滑锚固工程根据滑坡的规模、成因、形态、深度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设置支挡构筑物,在滑坡体前缘(路基)设计施工抗滑桩,垂直滑坡轴方向布置,增大抗滑力,阻止其滑动,以保证路基稳固和交通安全。采用坡脚修建挡土墙、坡面恢复植被等综合治理措施。

2.3.2崩塌地质灾害工程防治措施。

危岩体进行彻底根治消除,并修建挡石墙或护坡,以防止斜坡岩体剥落。对规模不大的崩塌点、段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削坡、清除危岩体或修筑拦石栅栏、挡墙及柔性防护等工程。

2.3.3泥石流地质灾害工程防治措施。

针对被保护目标性质和重要性,采取合理的工程措施对泥石流进行抑止、疏导等措施,以求达到最佳治理效果和节省投资。对于防治泥石流,常采取多种措施相结合,比用单一措施更为有效。a.拦截排导工程流通区、堆积区修筑排导槽、导流堤、拦截坝,拦截泥石流进入村屯,排导泥石流进行下泄。修建长挡墙修建跌水缓冲坝,在泥石流沟口修建排导槽,有效拦截疏导泥石流。b.固坡工程在泥石流沟域松散固体物质分布区,修建梯级谷坊工程,调节沟道纵比降以削减泥石流流量,以面蚀为主的荒坡等分散物源,采用农林措施固坡。

2.4监测预警措施。

监测预警措施是对稳定性差、危险性大的灾害点及潜在灾害点布置监测工作。对目前危险性特别突出的泥石流等进行预警工程。特别是汛期要根据降雨情况和监测结果做出适时预警预报及撤离工作。

3群测群防网络建设与运行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三级监测网络。一级监测为市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市长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主持日常工作;二级监测网为乡镇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乡(镇)长负责;三级监测网为村级监测网,由村长直接负责该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指派专人进行灾害点的监测工作。

3.1监测网的重要职责。

市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一级网):a.负责市境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预警;b.建立市级群测群防监测站,进行多种手段的综合监测:进行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抢险救灾;c.负责该市的监测系统、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以及群测群防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的信息管理,成为群专结合组成的监测预警系统的纽带。乡镇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二级网):a.负责该乡镇地域内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b.其监测手段是定人、定点、定时进行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c.协助上级监测机构做好本地区内重点地质灾害体监测预警;d.领导辖区内各村的群测群防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的短期临灾前兆宣传和自救工作。村组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三级网):a.负责该村组地域内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b.其监测手段是定人、定点、定时进行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c.地质灾害预警的自救指导。

3.2监测点选定原则。

a.危险性大、稳定性差、成灾概率高、灾情严重的;b.对集镇、村庄、工矿及重要居民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c.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d.威胁公路、铁路、航道等重要生命线工程的;e.威胁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的。

3.3监测点的建设。

a.监测范围确定: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不稳定斜坡本身的变形迹象进行监测外,还应把灾害点威胁的对象和可能成灾的范围,纳入监测范围。b.地质灾害监测方式:对地质灾害点,建立以简易监测为主,结合宏观地面变形观察。以定期巡视和汛期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巡视一般为半月或每月进行一次,汛期强化监测根据降雨强度,每天或24小时值班监测。

3.4监测网点的管理与运行。

a.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被监测的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和有关单位为监测责任人,在他们的领导下,成立监测小组,监测小组由受危害、威胁的居民点或有关单位的群测人员组成。b.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市、乡、镇、村应逐级签订责任书。c.宣传与培训。采取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甚至村级领导进行调查与培训,一方面了解各乡镇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及危害,另一方面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与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另外在现场调查时,对危险性较大的灾害点周围的群众进行监测和应急处理措施等知识的宣传,教会监测责任人,监测小组成员和群众,如何监测、如何判断灾害可能发生的各种迹象和灾情速报及有关应急防灾救灾的方法。d.监测信息反馈与处理:市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监测资料与信息反馈的收集汇总,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将上报的资料与信息录入省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同时对下一步监测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5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理

经监测有重大险情发生时,市乡镇村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应立即报告给省、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届时将派出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工作。

4结论

地质灾害的防治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生命财产的损失,所以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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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柳源.中国地质灾害(以崩、滑、流为主)危险性分析与区划[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3(1).

[3]李媛,孟晖,董颖等.中国地质灾害类型及其特征[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4,15(2).

[4]殷跃平,柳源.中国地质灾害防治研究一对国际减灾十年活动(l990—2000)的思索[J].工程地质学报,2000,增刊.

[5]罗元华,张梁,张业成.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方法[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8.

地质灾害范文第5篇

1.建立起思想保障的完整体系

1.1针对山洪灾害发生,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条例,可以有效对人类的活动进行约束,避免因为人为原因,导致山洪灾害的频率增加。对人类活动规范,保障人民生命生命财产免受山洪灾害威胁。

1.2对山洪易发区,一定要将山洪地质灾害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来对山洪的产生及危害、预防措施等进行大力宣传,使得民众能够对山洪灾害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在思想上对山洪灾害有了认识之后,才能制定出保障安全的对策。

1.3对灾害的预防意识强化,并加强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很多山洪灾害是人为原因造成,因此,必须要制定出相关的约定,通过一系列的演习和活动,增强大家的防范意识,对山洪灾害的发生趋势进行预测。从而破坏山洪灾害产生的硬性条件,确保民众生活在安全氛围之中。对山洪灾害预防知识进行长期的普及和培训,确保安全意识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

2.安全保障体系建立

2.1建立起山洪灾害防范的组织,由相关政府部门成立研究机构。领导岗位的责任制必须加强,结合山洪易发区的实情,来实施预防方案,并对预防方案进行宣传,积极引导民众定期进行培训,将安全防御工作真正实施到位。

2.2对山洪易发区,建立起专业的监测团队,并对易发点的危险警示工作实施到位。例如宣传标语、河流警戒线,并将安全流量公布于公示墙,以此来实施对山洪灾害的危害避免。一旦有危害警示发出,立即组织撤离,转移财产,确保将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

2.3山洪灾害还需要群防群治,单凭一人之力根本有心无力。由各个山洪防治部门进行组织,将一些危险地段进行标识,让民众能够远离危险区域。发动群众一起加入山洪预防事务之中,一旦发现河流超出警戒线,或者其他异常,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才能得以及时实施生命财产安全的救援工作。例如,在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中,单凭政府组织之力,根本无法将其实施到位。某县开展防洪警示工作,在将警戒措施都布置稳妥之后,对群众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山洪灾害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都让大家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以后就可以让民众真正加入到防治工作之中,政府可以减少在防治工作上的投入。一次山洪爆发之时,由一位老农民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才能让所有群众都撤离到安全地带,将生命财产得以保全,可见大家群策群力对山洪防止是极其重要的关键所在。

3.能力保障体系建立

3.1在山洪灾害的安全防治中,必须要将监控设施布置完善。将堆积物的下部和挡土墙、尾矿坝、松散废弃物等进行压实,将危险物实施安全支撑,以此来消灭所有不安全隐患的存在。

3.2监控仪器和设备必须实施到位,相关的防治部门中,应该要将水位警报、雨量测试等相应的设备作为资金投入的核心部分,并由专业人员管理,对当下所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山洪灾害是否发生。例如,某县为山洪地质灾害的多发地区,多年来,所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十年中的死亡人数达到数千人,可见其灾害性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了相应的监控设备,并组织消除山洪灾害的安全隐患。最近一次山洪灾害发生之前,由于监控数据提前显示出预警信号,相关部门对人员、财产进行转移,达到无人员死亡率,财产损失也为历史最低。

二、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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